改变案件定性,涉寻衅滋事罪最终被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5

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指控:2019年9月4日至13日间,李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某小区地下车库,以影响其本人车辆通行为由,无故用自己的钥匙分三次将两名被害人的“路虎”和“本田雅阁”车油漆面划伤。经鉴定,两辆车的修复价分别为何4500元和平1550元。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详细听取犯罪嫌疑人李某陈述和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后,辩护人展开综合分析,认为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当认定为毁坏财物罪,且情况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分析:

(一)本案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据此可见,对于客观行为表现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主观心态应表现为“无因性”和“无针对性”,对于划伤他人车辆而言,要求行为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心理刺激追求,而实施了“想划谁就划谁,想怎么划就怎么划”的行为。但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和“有特殊针对性”。首先,本案的起因不属于“无事生非”。犯罪嫌疑人李某之所以实施划伤他人汽车的行为,是因为被划车辆违规停放在通道上,并且严重影响他人正常通行,且险些造成车辆碰擦事故发生,且二车均造成地下车库行驶危险,心生怒气,一时冲动,故接连实施了划车行为。其次,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在该小区多次发生违规停车但治理无果的情况下实施了划车行为。辩护人在与李某的谈话中了解到:该小区地下停车库所有车位均已出售给业主,因物业管理不严,经常有车主未经车库权利人允许,将车辆停放在车库通道上。案发之前,曾有车位业主拨打报警及消防投诉电话(注:当地派出所应有相应的出警记录可查)。另通过查询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网页(选登),反映了该事实。后来物业在过道上安装了地桩,不允许在过道停车。从公安提供证据也可见被划车辆停在设置地桩的地方,旁边还有消防设施。再次,本案的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据犯罪嫌疑人李某回忆,案发时间段内,车库坡道上也停放有其他车辆,其为何划伤的是这两辆汽车,而不去划其他车辆,主要是由于其他车辆虽然违规停放,但是并没对通行造成通行影响。但被划车辆车体较宽,甚至还碰坏了车库的地桩,并且停车的位置就在拐角处,使得车辆转弯极易发生碰擦。(该节事实辩护人经实地调查勘查后绘制示意图和调查材料提交检察机关)

(二)本案的性质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范畴。

本案中嫌疑人李某划坏他人车辆行为在主观上系故意,且明显具有针对性。其针对的是该两辆违规停放在地下车库过道拐角处,且严重影响其自身车辆转弯入库的汽车,并非寻衅滋事行为中的任意划车。而之所以采取了划车这一极端的方式,也属于事出有因,即针对乱停车问题,之前部分车库产权车位业主已经采取过留纸条、投诉有关部门、报警等方式,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后来物业部门安装了地桩,明确通道上不允许停车,问题有所缓解。但“路虎”车的出现破坏了本来逐步形成的停车秩序,又因为自己车辆差点碰擦,并看到地桩也被路虎车撞坏,故而产生了划车的念头,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毁损他人财物。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发生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及时对于受损车主作了赔偿和超出一倍以上修复价款的补偿,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受损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故此,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申请对李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决定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多方听取意见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李某的行为定性为毁坏财物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