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律师意见被采纳 未被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2-11-01

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  王  晖律师

                    韩廉坤律师


案件情况:


2014年6月份被害人徐某某经朋友陈某介绍向上海爱投公司以徐某某、黎某某的名义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经作为爱投公司负责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由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办理相关借款业务,于2014年6月12日当日由公司财物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个人账户向徐某某个人账户汇款200万元,并于当天以“服务费”及“保证金”的名义要求徐某某向爱投公司指定账户转账50万元,故徐某某实际收到借款150万元。2015年5月5日,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授意下,爱投公司以程某某的名义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徐某某等人返还借款200万元、利息6.3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和违约金8万元,共计2143000元。

2020年10月份,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认定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代理后分析案件情况,提交法律意见书,经过和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该案最终不予批捕,公安机关进行撤案处理,赢得了当事人认可。


案情分析:

第一,程某某向徐某某放贷的行为不构成“套路贷”,也不存在“套路贷”中常见的犯罪方法和手段;

第二,爱投公司、李某某、程某某等人对于徐某某的财产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提前收取的35万元保证金(可以抵扣还款)和15万元服务费系合理收取,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程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意思自治之产物,虽然借款协议关于利息的约定有瑕疵,但是该瑕疵仅属民事上的纠纷,与刑事责任无涉;

第四,程某某出借给徐某某款项时并未实施欺骗手段,徐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第五,李某某、程某某等人已对被害人黎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得到了黎某某的谅解。

第六,程某某和徐某某等人之间系借贷纠纷,并不构成诈骗罪,关于李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的指控并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检察院未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亦撤销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