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背景下法律适用沟通交流机制的规范与养成

发布时间:2024-08-06

《司改背景下法律适用沟通交流机制的规范与养成》


近年来司法界、理论界乃至民众对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尤为关切,法律适用统一不仅是司法适用应当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个永恒的理想,“只有当法律规则完全被法院统一公正地作出解释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公众成员所接受”。法律适用统一是成文法国家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公信力、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发布典型案例、审判参考都是统一法律适用的有效机制。但是,较之这些方式,及时高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可以对不同裁判主体间审判中出现的问题较快地做出回应。统一同一审判庭、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认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全面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追究机制的司改背景下,为保证裁判的准确性,更要在法官之间构建一个规范的法律适用交流机制,保证裁判群体能够及时了解适法统一方面各个层面上的政策与标准,长期持续地对审判思维、审判经验及法官职业技能进行沟通交流,养成同质化的法律思维以统一司法尺度。

一、现有法律适用沟通交流机制的运行样态

(一)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创新性构架组织,其功能定位在于为不同意见提供平等沟通的对话平台,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和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其作用有两个:一是为个案审判提供咨询意见,此种意见虽属咨询性质,无强制约束力,但由某一领域审判经验丰富或者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做出,形成的统一意见对该类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二是总结类案的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对类案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并总结出法律适用的具体意见,对类案形成统一裁判尺度。司改中,许多试点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将此类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化、组织化,研究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水平。

(二)审判业务研讨例会及工作通报。审判业务研讨例会一般是上下级法院和不同地区同一审判业务条线法官之间进行业务学习、讨论与交流审判经验的机制。实践中,一般最高院、高级或中级法院通过组织召开辖区内刑、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等条线会议进行审判业务探讨,研究、分析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此种指导意见多体现为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文件,它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审判信息,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沟通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统一司法尺度。该研讨例会一般由上级法院审判业务庭组织,各下级法院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工作通报一般是指下级法院业务部门采取按月、季、年度的形式,将审判中遇到的适法情况汇报给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汇总后,定期或不定期以审判动态情况的形式下发辖区各级法院。

(三)案件请示制度。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或程序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予以答复的制度。我国立法上对案件请示制度并无明文规定,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由来已久,并已固化为法院的一种办案方式和审判惯例。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下级法院带着卷宗到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当面请示,对于重要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多采用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长联席会议)的方式接待下级法院,也有通过电话与上级法官交流或咨询,出于便利考虑,电话咨询这种便利的非正式性交流日益增多。

(四)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交换意见机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交换意见是指当二审法院对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相关人员与一审法院相关人员沟通,听取一审法院的意见,并说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理由。审判实践中,绝大部分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院法官在了解事实方面比二审法院掌握更多,更接近案件事实,这种方式有利于二审法院法官更为全面地把握案情,防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不当情形发生。根据需要,其沟通交流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话进行。

应当说上述的案件请示制度及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交换意见机制与司法改革中独立审判的精神不符合,从长期来说应当予以废除,但鉴于现阶段各种制度都在探索前行,这两种交流方式对于解决适法统一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的较好办法就是在现有框架内加以完善。

二、现有法律适用沟通交流机制的局限---以某市XX中级法院二审刑事审判案件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为例谈起

     为便于对适法统一展开分析,笔者以某市XX中级法院刑事二审案件近三年的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为基础展开分析。该院近三年每年的二审案件有1900多件,每年的改判与发回案件在60件左右,总体来看改判与发回重审率很低,两级法院在法律适用上能够保持一致。但“管中窥豹”,笔者仍拟对案件“统一”中的“不统一”背后原因及法律适用交流情况展开实证分析,具体了解审判实务中适法交流的内容及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交流,分析适法不一致真正症结所在。

(一)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数据来看法律适用的交流内容 

表一:A市某中级法院刑事案件近三年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的案件情况

错案类型

年份

详细改判原因

件数

 

 

2014

事实认定错误

自首、立功未能查清

5

认定事实错误

16

法律适用错误

自首、累犯及盗窃未遂等法律适用错误

15

法律程序适用错误

程序违法

8

其他

谨慎性原因(文书表述)

6

 

 

2015

事实认定错误

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查证问题

4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

法律适用错误

犯罪主体的定性错误、诉讼时效的适用错误等

17

法律程序适用错误

程序违法

8

其他

谨慎性原因(文书表述)

2

 

2016

事实认定错误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0

法律适用方面

犯罪主体及非法经营的认定等

21

法律程序适用错误

程序违法

1

其他

谨慎性原因(文书表述)

4

   可以看到,该院2014-2016年刑事二审案件涉及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都是源于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所有涉及案件事实而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是二审出现了新证据,而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据思维方式不一致。事实上,大量案件的事实都存在争议,法官在对事实进行判断时,必须运用证据规则和基本的因果关系、严密的逻辑推理,依靠法官自身的审判经验、理性与良知,对案件中静态的、凌乱的和不完整的证据,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进行综合裁剪,尽力达到一种法律真实。而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裁判者的经验和天赋是一个重要因素,多数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裁判者的一般社会经验或个体经验法则,这些都导致了事实判断的不一致。另外,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法律适用不一致也是二审改判发回的一个重要因素,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漏洞及滞后性都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法律解释能力、法律补充能力、造法能力及价值平衡能力,这些能力的差异造成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判断不同。

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判断都是法律适用方法的技巧,法律适用方法是法律适用的内在规制力量,个体特有的思维和技术影响着法律适用的方向,对法律适用统一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审判实务中,法律、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都是外在的“法官准则”,而法律方法在“法官个体”与外在的“法官准则”之间建立了一种内在联系,使得法官能主动遵从外在“准则”,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相比较而言,法律方法乃是法律适用者的内功,而部门法知识好似‘招式’,若功力不深厚,则招式不会有力度,法律适用的能力和水平就会大打折扣。只有娴熟地运用法律方法,才会在法律适用中游刃有余、融会贯通和如虎添翼。”对于法律适用统一来说,首要任务是怎样增强法律适用者的内功。因此,法律适用交流的重要内容是对法律方法一致性的引导与培养,而非单一的个案指导。

二)从典型个案来看现有法律适用沟通交流的不足

表二:部分改判和发回重审典型案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交流情况

案件序号

案由

原审法院认定情况

原审法院的适法交流情况

改判原因

二审法院的适法交流情况

案例一

职务侵占

原审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国有银行支行业务四部经理,收受他人财物,被原判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检察机关抗诉。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系系国家工作人员,原判对犯罪主体定性错误,二审以受贿罪予以改判。

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改判,改判前电话和原审法官沟通,后作为典型案例在辖区法院予以通报。

案例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周某系私营公司控制人,后接受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口头委托协助从事拆迁工作,后违规审批内容虚假的拆迁安置签报,并接受他人贿赂,原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对其数罪并刑。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委托的国家工作人员,导致对二人定罪有误,二审予以改判。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改判前电话和原审法官沟通,改判后在辖区法院业务研讨会中提及。

案例三

污染环境罪

原审法院认为,多名原审被告人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无证开设经营废机油回收处理厂,非法经营数额为130余万元。原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向上级法院电话请示过,当时二审法院刑庭某合议庭认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法院认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情况下予以改判。

由于电脑随机分案的原因,二审承办法官并不是以前被请示法官,合议庭对案件定性产生分歧。后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分歧较大,后电话请示高院,高院认为,《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刊登的《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规则》对本案有借鉴意义,可以参考。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重新讨论,予以改判。后作为典型案件在辖区法院通报。

案例四

信用卡诈骗

原审被告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14万余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归人民币本息共计17万余元。原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承办法官未进行案件请示和沟通

二审法院认为量刑过重,予以改判。

二审中级法院在高院进行业务交流时认为,信用卡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被告人已经退还钱款,根据案情,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67条中第三款,减轻处罚。但是该交流内容未及时通报给基层法院。

案例五

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7月间,多次驾车在本市多地,使用短信息群发设备向移动电话用户持续诈骗信息共计269,739条,但未诈骗到任何钱款。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畸重,予以改判。

由于本案是本市第一例此类案件,无参照案例。经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山东、广州等外省市25例均为未遂的类案判案,其中发送10万-40万条之间,有坦白或无坦白情节的,共14例,处刑三年一个月至五年不等,承办人认为经过对比,原判量刑过重。后经过合议庭讨论予以改判。

案例六

滥用职权罪

李某原系某区动迁指挥部副总指挥,2012年12月,李某违规为他人办理动迁安置补偿手续。原审法院认为,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应以政府在涉案动迁安置房上的财政实际支出计算,并据此以滥用职权罪对原审被告人处以刑罚。

原审承办人参阅(2010)XX区刑初字第269、270、271号刑事判,该案例同时在该市审判参考予以发布,相关调研文章也认为“被告人滥用职权帮助非动迁安置对象以优惠价格购买动迁安置房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应以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计算”。承办人照此原则予以判断。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涉案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动迁安置房,应该以市场价值为核算标准计算公共财产损失,原判量刑过轻,二审予以改判。

专业法官讨论后予以改判,改判前与原审法院电话沟通。

     案例一与案例二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出现错误,在案例一发生后,案例二原审法院仍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出现错误,案例一的典型案例通报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案例六中原审法官在参照以往案例时,没有区分两个案例中动迁房屋性质的不一致,机械借用原有判例论点,导致误判。从这三起改判案例可以看出,现有适法统一的交流主要还是针对个案问题,缺乏对法律适用方法与技巧的研讨与交流,适法统一中裁判者需要掌握的案例争点、类比案件异同、权衡异同比例等类比推理能力尚不具备。

另外,经对以上案例分析,其适法交流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交流处于分散状态,缺乏整合归纳的渠道。如在案件请示中,请示案件经过答复后,由于合议庭之间没有交流渠道,通过请示反馈的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统一归纳,最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不同,导致认识上的不一致;(2)交流机制缺乏规范性,如有些案件沟通交流是采用电话或口头方式形式进行,对于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交流或请示案件向谁沟通、向谁请示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存在较大随意性;(3)适法统一的类案参考方式不规范,案例三案件承办人在高院提醒下,找到《人民司法﹒案例》刊登的相关案例予以类比参考,案例五则是承办人自行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案例予以参考;(4)法律统一适用的交流机制具有滞后性,如案例四,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相关业务研讨会已经召开,在正式对基层法院发文前,具体的量刑裁判精神基层法院并不知晓,导致法律适用意见不一致。

三、制度权威补强与裁判知识导向现有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

(一)变“科层”交流为“扁平化”交流

从知识的传递来说,组织管理层多,则缺乏适应性和灵活性,知识交流与传播的效率低,知识失真现象严重。受现有体制环境影响,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突出的行政科层性,许多法律适法交流的方式也是按科层级别逐渐流转,对此,应尽可能突破层级制约,增加适法交流的人员范围。司法改革初期试行,原有审判长联席会议转为专业法官会议,一般是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参加,目前扩大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也可参加。我们调研后认为,可以考虑从办案经验、办案质量及学历等方面设定组成人员的条件,扩大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与范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展至其他合议庭的法官、法官助理,在更大范围内讨论案件,集思广益,培养同质化的法律思维方式,达成对案件法律适用的共识。现有上下级审判业务研讨会一般是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可以考虑利用IT技术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扩展到普通法官,既降低会议成本,又可以使得一般法官及时掌握审判方针和政策。

(二)变“权力统一”为“解释统一”

现有法律适用交流机制中,处于领导地位者的解释、上级业务部门的解释,尽管合议庭甚至承办法官有不同意见,但往往成为某一判决的最终意见,这种“权力化”色彩的适法沟通机制显然与司改精神相违背。笔者认为,应当消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业务研讨会、案件请示及上下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前交换意见的“权力化”色彩,变“解释权力化”为“解释技术化”,法律适用交流是利用共同的法律方法对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这种交流是思维的碰撞,观点融合的结果,是审判知识的“指导化”,而非权力的“指令化”。鉴于司法过程中权力影响的淡化需要过程,可以考虑在司改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中的交换意见对案件无强制性约束力,仅是一种咨询意见,如发生错案并不免除承办法官应当承担的错案责任。这样促使法院及法官更为谨慎地对待交流意见,仅将其作为咨询意见看待。

(三)以“规范性”促“权威性”

司法实践中困扰法律适用交流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机制,导致法律适用交流不规范,制约了法律适用交流的权威性。我们调研后认为,制度化、规范化是未来法律适用交流的最终路径。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着手提升当前适法交流机制的权威性:一是确立及时发布法律适用交流动态的机制。基层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适法统一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上级法院对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送的案件及问题,应及时对相关法律适用中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后,对类案的法律适用形成统一的书面意见,以通报方式在全院或辖区法院公布,其相关文件应当及时并同时、同步上办公网及下文论述的审判知识交流平台。二是对请示案件或者改判发回案件的意见交流应按照规范流程进行。首先,案件请示或者与下级法院交流改判发回意见应通过网上办公平台先进行案件备案,再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便事后查询;其次,对于案件请示或者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沟通,应规定必须以业务单位的名义进行,同时应当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公开讨论,任何人不得单独答复请示或者与下级法院交换改判、发回意见。严格确保适法意见交流的正式性、真实性和严谨性,从而保证裁判者能够真正重视该机制。

(四)适法交流中的“精确性”与“针对性”

在知识传递过程中需要对知识再“配置”,知识再“配置”是对知识运用前的整合和修正,目的是使知识能够真正解决现实问题。从前文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适用交流的重要内容是对法律方法一致性的引导与培养,所以在适法交流时应注意对个案知识的再分析与归纳。法律适用交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准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更体现在知识的分流,经过吸收后进一步转化为法官群体的知识。基于此,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例讨论、法院的业务研讨以及审判动态汇报通报时应该注意归纳总结案件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共性问题,注意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价值判断等隐性知识能力,促进法官职业技能与职业思维的同质化,最大程度消除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因素。

四、“柔性”适法统一----法律知识与思维的共享网络交流平台设想

学习的本质是在一定情境下的社会互动的过程,是对话的过程。审判知识包含了复杂的显性知识(规范、裁判方法与裁判经验),需要以整合的方式才能传播、接受和应用,需要持续地共享审判中的理论、规范及裁判技巧,并在持续不间断的对话和交流中达成裁判技术的一致性。传统的案件请示、业务研讨会、专业法官会议都是不同层级的审判知识信息交流,这种交流多是表现为一种结论性的指导,法律适用者难以完全明白其真正的法律释意,而上级法院下发的法律适用政策更带有行政指导性质。而裁判思维与裁判方法的培养是一种持续的柔性的统一。如果要充分共享经验,最好的方式是进行实时的交互、交流,这样法官在案件审理与思考过程中的想法和经验可以及时地与系统内的其他法官共享,并得到不断完善。在此,笔者尝试利用现有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建立一种网络审判知识交流平台,用这种交流平台来辅助审判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适用交流。由于是初期设想,本文论述时将该网络审判知识交流系统定位为省(直辖市)一级法院内部适用的网站,待运作成熟时再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该交流系统初步考虑应具备以下功能区:法律知识数据库,讨论交流层、数据库及搜索技术(画像类比技术)、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等功能区。

(一)法律知识数据库

适法交流网站设案例及法律法规数据库、省(直辖市)审判动态区域、区级法院审判动态区域、庭室审判动态区域、审判知识地图(搜索)等功能。审判人员可以参与审判业务知识及审判动态情况的搜索与查询,从而实现人机对话,持续利用网站来丰富自己的审判专业知识。现有多数法院内网都有案例及法规数据库,但多存在资源凌乱、不够系统的状况。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的《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甚至省市一级法院的典型案例都完整收录进去,便于对类案的查询与比较。现有多数审判动态及适法指导都发布在各个法院内网上,法律适用信息存在流动不畅的情形,建议将省(直辖市)内各个法院层面的审判动态及适法政策区域、庭室审判动态区域都集中刊登于该交流网站上,便于法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提高适法统一的效率。

(二)专门的讨论与交流区

一个单独的个体通常无法掌握所需的所有知识与技能,而通过合作伙伴关系可以获得必需的高质量咨询建议及知识,基于此,讨论与交流是该系统的最重要的功能。讨论与交流区主要包括四个主要功能模块:可视化讨论(非及时性)功能、在线交流功能、个人讨论管理功能和信息查找功能(见表三)。

 

表三:案例讨论与交流功能功能表

 

 

 

1.论坛讨论(非同步)交流

案件讨论是该部分的核心功能,类似于微信朋友圈,需要讨论的案件放置在网站讨论区,讨论者可以随时针对问题在该案件下方界面讨论区域进行讨论。基于法律案例的特性及讨论群体众多的特点,与现有多数论坛不同,建议赋予该论坛可视化功能,即利用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帖子内容进行分析处理,及时在网站界面的局部区域显示出统计分类情况,便于讨论者了解案件讨论信息。在讨论帖子界面,对于网站讨论者来说,进入任何一个案件讨论区,都有分类化的可视化部分和文本界面两部分。可视化部分用以抽象概括讨论信息,文本部分在点击后显示发言的具体内容,当然文本界面也可以输入讨论信息(详见表三)。在传统网络讨论形式中,整个讨论是以线性形式进行,用户必须将整个讨论帖子阅读完,才能了解其整个情况。而在可视化功能情况下,法官具体发言之前可以看到整个案件讨论情况的收缩结构,可以就关注的内容选择性浏览,避免淹没在海量信息中,可以根据可靠性排名直接找到较为认可的答案,也可以根据关注度情况找到当前的讨论热点,有针对性地了解案件讨论情况,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

          

 

 

      表四:论坛讨论帖子可视化平面显示图

讨论主题:XX被告人职务侵占一罪

              案件争议点:犯罪主体的界定

讨论分类

讨论帖子列表

发言数据

1.讨论帖子共(XX)条

2.总体关注度排名(支持该观点的比例)

3.总体可靠性排名(补充或者质疑的成立比例)

观点

发言人

用户名

发言性质

问题的回答、补充或者质疑

关注度

支持该观点的比例

可靠性

补充或者质疑的成立比例

作为异步讨论工具,用户在一段时间后重新加入讨论,其讨论内容已发生很大变化,用户期望获得其关注内容的反馈。这里建议参考现有论坛的形式,将讨论内容分为我参与的讨论、我关注的讨论和我关注的用户,以此对讨论情况进行管理。

2.在线即时交流功能

该网站要建立即时通讯交流功能,即时通讯功能类似微信或QQ通讯,可以建立某类审判业务交流群,也可点对点单线通讯联系,交流方式可以采取视频交流或书面文字交流,可以以业务性质(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为单位建立全省(直辖市)、市(区)级别的法律适用交流群,一旦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遇到困惑,或者需要对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解,可以在交流群中提出问题,寻求其他法官的协助解决。这种交流方式鼓励群内法官按照审判规则自由交流思想和观点,通过高效率讨论、头脑风暴方式产生思想火法,法律思维在讨论磨合中也将具有更多共识性、能够经受更多的检验。

3.交流信息的查询功能

由于交流信息诸多,为了保证交流者能够及时查找某类信息,该系统要有对讨论话题的查询功能,对于某些代表性发言,如果用户对此仍有疑问,根据某些关键词直接找到已存在的相关讨论,帮助使用者迅速找到其关注点,便于对相关问题进行再思考。

(三)案例库基础上的“案件画像技术”

案件知识库是法官审判知识交流的核心组成部分,但现有多数案件数据库仅仅是裁判文书、案由、案情介绍等简单累加信息。笔者认为,在大数据时代,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对案件数据库进行特征化整理,案件数据库中的典型案例要增加学理词、法律争议点、证据规则、裁判要旨、法律依据等诸多要素,共同组成案件数据包。

“一个判例的力量与合理性就是这些案例之间类比的力量。”类案在适法统一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案例库基础上应该建立“案件画像匹配”技术,画像又称模拟画像、公安画像等,是依据目击者的语言描述,利用素描等方法模拟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相貌特征的技术方法。利用“画像”原理,建立一种类案比较方法,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还原案件特征,根据案件的关键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相似度、案件争议点的相似度、案件所争议的法律问题的相似度来对数据库中的案件进行查询、比较、分析。对于浩如烟海的案例来说,承办法官在输入有效关键信息后,能有效类比找出与自己所承办案件最为相似的案件,法官通过案件全局信息的充分对比,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性。

(四)提高法官对案件交流系统的“黏性”

为保证法官对案件交流系统的适用频率,保证交流系统在适用中不断完善,就要创造网站的“黏性”,吸引法官进行适法交流。建议在适法交流系统中增加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通过自动生成系统对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等文书进行智能分析,自动校对、生成裁判文书,法官再对文书进行修改、检查。法官在制作文书时,需要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交流及与类案件比较,正好与该交流系统形成互补,文书制作是法官的一项常态工作,增加此功能后,将大大提高该交流系统对法官的“黏性”。另外,为鼓励对案件适法交流、案件思考讨论,审判知识交流系统应有效地利用正强化的手段,建立和完善知识交流的激励系统。由平台管理系统自动依照特定规则计算每个法官对审判交流系统的贡献值(如法官上传的适法统一典型案例数、在网站上刊登的审判经验文章数、交流建议在实际审判中被采用数等等),建立积分、等级和荣誉,并在年底考核中计入法官的调研分值。

结语

基于法律规则的抽象性、滞后性及法官思维方式的不同,法律适用完全统一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司法解释、量刑机制、指导案例通过外在规范约束裁判主体对法律的适用,而通过法律适用交流机制则可以及时发现案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此应当予以完善和规范。笔者认为,裁判主体法律思维、法律技术路径的同质化,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共享,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案例发生,对此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来扩大裁判主体的交流方式及审判知识的共享渠道,通过持续地知识交流,培育共同职业体思维来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