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品期货交割库交割违约时的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4-08-06


 

论我国商品期货交割库交割违约时的责任分配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上海  201620

 

摘要: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期货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与交割库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是否应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是目前期货市场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围绕该问题,对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时期现行规定的缺陷进行探讨,在分析借鉴境外期货市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的责任边界、交割库的法律地位、交割库和期货交易所法律关系的性质、交割的定义等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期货交割;中央对手方;指定交割库;标准仓单持有人

Discussion on the Dis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in the Delivery Default of Commodity Futures Delivery Warehouses in China

ZhAI Hao

Law School, 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Shanghai 201209,China)

 

Abstrac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provisions, if the designated delivery warehouse fails to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standard warrant holder within the period specified in the trading rules of the futures exchange, conform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futures contract, causing the standard warrant holder a loss, the futures exchange and the designated delivery warehouse shall bear leg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Whether the futures exchange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and whether the futures exchange should bear leg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r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current futures market. Focusing on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and their background in China, discusse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in the new era ,analyzes the experience of overseas futures marke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s in China, such as 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y boundary of the central counterparty in the futures market, clar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designated delivery warehouse, clarify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signated delivery warehouse and the futures exchange, and improving the definition of delivery.

Key words: Futures Delivery; Central Counterparty; Designated Delivery Warehouse; Standard Warrant Holder

 

  言

一个完整的商品期货交易要经历交易者到期货公司开户、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下单、期货交易所集中撮合、期货结算机构组织结算和交割等流程。交割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环节。通过交割,商品期货合约交易双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实现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1在商品期货市场,尽管期货合约标的物是具体的物质,如铜、白糖、铁矿石,但通过交割,期货合约交易者拿到的是代表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标准仓单。2拿到标准仓单的交易者可以凭标准仓单到商品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库提货。实践中,纠纷很容易在这个提货的环节发生,也就是交割库未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

在前述交割库违约情形下,谁应当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第47条以及各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此外,《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上述情形,但由于《民法典》的规定与前述司法解释存在矛盾,实践中考虑到司法解释是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的,因此出现纠纷时,适用较多、争议也较多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前述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看,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是连带责任,而且是法定连带责任。但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看,则是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3或承担补充责任4。由于规定不一致,市场各方对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之间责任的性质和责任分配顺序众说纷纭,各自按照对自己有利的理解去解释,影响了相关纠纷的有效解决。

近年来,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深入,尤其在期货市场推进对外开放、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欲在境外设立交割库的背景下,上述问题的彻底解决显得更加重要。202110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也关注到了本文所论述的问题,在第一百条做出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这是一个重大进步。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从法理基础和域外借鉴方面作进一步深入论证,为完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提供有益的支撑。

一、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时期现行规定的不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期货市场进入创新发展新阶段,原油期货、铁矿石期货相继上市并允许国际投资者参与交易,实现了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重大突破,期货市场正在稳步推进对外开放,但现行关于商品期货交割环节交割库违约责任分配的规定将给期货市场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带来隐患,同时也存在法理依据上的不足。

(一)不利于培育交割库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甚至引发道德风险

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的管理非常严格,经过多年实践和经验总结,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交割库管理办法和做法。之所以会出现交割库违约,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交割库在保管交割商品期间,由于管理不善或监守自盗造成商品数量减少,或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水灾等安全事故发生致使无法按照规定和约定交货;二是交割库和外部第三人内外串通、就标准仓单项下的交割商品制作成虚假现货仓单、第三人用此虚假现货仓单到一家甚至多家银行质押融资、或者交割库自身涉诉导致司法查封或扣押无法交货。以上种种都可能导致交割库无法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这些事件或事故均是交割库内在原因所致,期货交易所很难进行积极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这种情形下,如果要求期货交易所对这些行为承担 “连带责任,交割库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将难以培养,甚至可能引发交割库道德风险。近年来期货市场发生的中盛粮油事件6江苏华邦物流盗卖事件7九三一白糖风险事件8等均是交割库违反了基本的交易规则和合同义务,盗卖代为存储的货物,致使期货交易所交割商品被司法保全、交割库在标准仓单持有人向其提货时无法给付货物,给仓储行业和期货行业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期货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加大,不利于我国期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期货交易所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主要收入是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和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也就是说期货交易所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是其承担责任的全部财产。随着商品期货交割库越来越多,尤其是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加深,期货交易所可能在境外设立交割库,此时如果要求期货交易所对所有交割库的上述行为承担责任,可能超出期货交易所的经济承受能力,给期货交易所甚至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带来巨大风险隐患。

前已论述,交割库的运营和管理是一项相对复杂和精细的活动,期货交易所没有办法完全深入到交割库的具体业务活动中并控制其风险,如果一定要让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势必会使期货交易所分出相当一部分精力去干预交割库的事情,这将影响期货交易所正常职能的履行,对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的健康、持续发展非常不利。故而,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赋予期货交易所过重的责任将不利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金融安全。

(三)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理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责任主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两种,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基于当事人间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9

1.约定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分析

约定连带责任是契约自由的产物,实践中,约定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制度中,一般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商品期货来说,在交收环节,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期货交易规则,可以到指定交割库提取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交割商品,标准仓单持有人之所以享有此权利,是因为标准仓单持有人和交割库之间存在仓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期货交易所并非仓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

体,期货交易所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之间更不存在保证合同约定,因此,对于交割库未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给付标准仓单对应交割商品的行为,期货交易所难以基于约定连带责任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分析

法定连带责任系法律直接规定的连带责任,具有降低交易风险、保证制度公平、促进交易发展的价值意义,但要求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也有违上述目的的实现。

1)从期货交易所与交割库的法律关系属性分析

在商品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管理交割库上。期货交易所指定一家仓储公司做其指定交割库时,会要求仓储公司达到一定标准,指定为交割库后会要求交割库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和标准。上述要求和标准主要体现在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签订的协议中。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是建立在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双方协议基础上的商业合作关系,交割库在期货业务方面要受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因为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有警告等处罚手段,这种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商业合作而产生的自律监管和被监管关系。作为监管者的期货交易所承担法定连带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以及如何承担这种连带民事责任,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期货交易所承担法定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不足。

2)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分析

实践中,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的管理手段主要有要求交割库自查、期货交易所日常抽查和年度检查等,10主要的处罚手段是警告、罚款、减少用于交割的库容、取消交割库资格等,最大的手段是取消其指定交割库资格。除此之外,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的用人权、财务权、业务管理权等均无权过问。从前文分析看,交割库的违约行为都是自已内部原因所致,期货交易所无法有效管理和防范,如果要求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有违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此外,仓储公司申请成为交割库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好处,如就期货交割商品存储收取较高的仓储费,可以标明自己是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库为自己宣传,货物转手可以收取转手费等。但是,期货交易所并没有因为指定行为获得任何经济上的收益,交割库在履行仓储保管职责中收取的仓储费全部为交割库所有,期货交易所未取得任何收益,如果要求期货交易所为交割库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不能保证制度公平,也不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和促进市场发展。

二、域外成熟期货市场规定及启示

在商品期货比较发达、实物交割相对多一些的美国、英国和新加坡市场,期货交易所均不对交割库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美国

美国对商品期货交割库的管理比较严格和规范,交割库通常具有很高的信用,运营比较规范,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较强。美国最大的期货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Group, CME Group)在业务规则中对商品期货交割库的批准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只有仓库为持有许可证的、公共使用的、能够冷藏并干燥的、同意出具仓单且遵守地方、州和联邦政府的要求,同时同意以下条件的,才可以指定为合格的交割库:(1)记录所存储商品的日期和准确的存放地点,在仓单上注明储存日期,记录所有存放地点的变动信息,并允许交易所检查所有该类记录;(2)明确标识各个批次和分批次的编号;(3)允许交易所派出的货品检验员挑选自己的样本;(4)明确标识从储藏间取出进行检验的任何样本;(5)任何批次或分批次整理后或编号更换后应进行记录,在提交该批次或分批次进行检查前应通知交易所,并给交易所一段合理时间以等待其做出进一步指示;(6)随时接受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或美国司法部代表的检查,应按照交易所和(或)CFTC的规定,制作报告并保存记录,美国司法部、CFTC和交易所随时可以对交割库进行访问检查,交割库有义务配合;(7)应在记录之日起五年内保存该账册和记录,如果CFTC另有规定,则遵守该规定;为活牛交割而指定的公共牧场或屠宰场作为交割库的标准另有特殊规定。11另外,纽约商业交易所(COMEX)规则规定,交割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规则要求的为保证其义务履行而可能需要的担保(guarantees)、债券(bonds)或其他金融工具(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12

此外,交割商品在进入交割库前,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或信誉较高的商检机构检验合格,期货交易所认可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但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承担责任。例如,CME规则规定,交易所对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或其他所需检验证书进行交割的商品因等级、数量、规格引起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交易所对检验员的任何错误或疏忽不承担责任,对于检验证书的任何错误,应当由首次使用该证书通过交易所进行交割的一方承担。13如果买方对交割商品的数量或质量有异议,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检验样品,并向卖方追诉,卖方继续向上一家追诉。

也就是说,在美国,交割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但交割商品经检验合格入库、交割库签发仓单后,交割库要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负责,如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二)英国

英国有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LME),服务全球金属企业。LME在美国、欧洲和亚洲33个地点有超过600家指定交割库(LME-approved storage facilities)。14多年来,由于交割制度设计合理、仓单市场发达、市场主体发育完备、诚信状况良好,LME几乎没有出现过交割违约情况。

与境内商品期货实物交割一样,LME实物交割也是仓单(warrant)交割。仓单是一种无记名单据,由LME指定交割库的伦敦代表处(a London Agent)签发。15各指定交割库伦敦代表处签发的仓单必须在LME的电子仓单管理系统----LME Sword上备案。仓单赋予其持有人对LME指定交割库里的指定商品的所有权(a  document  of  title  or  local  equivalent  concept),每一张仓单代表一定数量的货物。交割库及其伦敦代理处有责任确保其发出的每一份仓单,均准确地表明所涉及金属,如果签发了一个不准确的仓单,交割库和伦敦代理处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全部责任。16交割库必须确保LME仓单项下的所有金属在良好的状态下储存,能够加以识别,在不造成不必要延误的情况下,方便取货和交货。17LME规则规定,LME没有交割库以及里面金属的所有权,LME不具体运营交割库,LME仅制定指定交割库的标准,对交割库进行批准和认定,按照LME规则和LME与交割库签订的协议对交割库进行管理等。18可见,在伦敦市场,LME和交割库之间是纯粹的商业合作关系,通过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于LME市场交易和结算是各自独立的,LME的交易通过The RingInter-office telephone market LME select三个平台进行,结算和交割由伦敦清算所(LME Clear)完成,因此LME Clear承担了LME市场中央对手方的职责。19LME Clear基于市场上钱永远比货多的基本判断,在仓单分配上偏向卖方。根据LME Clear规则,卖方会员必须于交割日前一日16:15到交割日11:00之间,将其仓单通过LME Sword交给LME ClearLME Clear随后将运行一个收集程序,接受这些仓单,并将仓单随机分配到买家LME sword账户,仓单配对结束后LME Clear退出交割环节。这种分配是随机的,买家没有选择特定金属品牌、形状和仓库地点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买家获得自己满意的仓单的概率很低。由于买卖双方客户的交割均由经纪公司进行,一般情况下,买方客户会向自己的经纪公司提出关于所需交割商品的品牌、形状、所在交割库等具体要求,经纪公司负责帮其获得满意的仓单。为获得自己满意的仓单,买方会因这种仓单串换要求而支付一定的溢价,这便是仓单之间的升贴水。在英国,仓单交易市场非常发达且不受LME控制,交易的主体是会员公司。从LME实物交割的流程可以看出,LME Clear作为中央对手方的职责止于仓单配对结束。

也就是说,在英国期货市场,LME负责指定交割库及进行交割库管理,通过协议确定其与交割库之间的权利义务,二者关系清晰,LME不承担交割库实物交割违约时的责任。LME Clear作为中央对手方,在仓单配对后其职责就结束了,LME Clear不承担仓单配对后的交货职责。

(三)新加坡

新加坡是全球重要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中心之一,橡胶、棕榈油、燃料油等商品期货在全球商品定价权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关于商品期货中央对手方的责任界定、中央对手方在实物交割中的责任等,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SGX)业务规则做了非常明确清晰的规定。

新加坡交易所规则对交割配对和合同再更替(Matching and Re-Novation)做了明确规定。期货交割配对后,中央对手方与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之间的合约被交割配对的会员之间的新合约代替,中央对手方的职责结束(the cessation of the Clearing House as a central counterparty)。20关于交易所在实物交割中的责任,新加坡交易所规则规定,交易所对卖方或买方提交的表格或文件不负有调查、核实或保证其真实、有效、准确或完整的责任,对通过清算会员收到的卖方交割的商品的质量也不负责任。21交易所对卖方清算会员交付或不交付所有权文件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以及卖方向买方转让标的商品所有权的任何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22关于交割中财产和风险转移,新加坡交易所规则规定,在任何交割中,与标的商品有关的财产和风险应按照相关交割规则转移,为免生疑问,任何时候,交割中任何基础商品的财产及风险均不会转移至清算所。23

可见,在新加坡,清算所作为期货交易中央对手方的职责在交割配对后结束,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之间仅为商业合作关系,期货交易所不对交割库在交割中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从以上对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境外主要商品期货市场交割库违约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境外,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与交割库之间是彼此完全独立、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主体,他们各有自己的定位和职责,同时又在商品期货实物交割这个具体业务上有商业合作。交割库作为独立的仓储企业,是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为期货交易所的指定或批准,交割库承担起期货交割商品存储这一职能,只要交割商品进入交割库、交割库签发了标准仓单,交割库就应当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负责,如果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交割库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期货交易所不承担交割库交割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中央对手方职责边界再思考

通常,在期货市场承担中央对手方职责的是期货结算机构。但实践中,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模式:一是垂直式,即期货结算机构是期货交易所内设的一个部门,如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二是水平式,即期货结算机构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法人,如伦敦金属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在前一种模式下,由于期货结算机构是期货交易所的内设部门,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承担中央对手方职能的是期货交易所;在第二种模式下,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交易所是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承担中央对手方职责的是期货结算机构。

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其承担的集中履约担保职责在哪个环节结束,对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是否要对交割库的违约承担责任至关重要。如果中央对手方的职责止于交割配对结束,则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对交割配对后、标准仓单持有人到交割库提货这一环节产生的风险不承担集中履约担保责任;如果中央对手方的职责包括要确保买方拿到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则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要对这一环节交割库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从境外情况看,中央对手方的职责均在交割配对后结束,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不对交割配对结束后的风险承担责任,交割配对后、标准仓单持有人到交割库提货这一环节产生的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明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定位和职责边界、加强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的监管以及提升市场信用实现,其中明确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的职责边界是核心。基于此,笔者拟对中央对手方的核心要义和作用机理进行深入分析。

(一)中央对手方的定义和法理基础 

2004年,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发布的《对中央对手方的建议》中对中央对手方进行了界定,即中央对手方是在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介入交易对手方之间的合约中,成为所有卖方的买方和所有买方的卖方,保障敞口合约履行的机构。24中央对手方存在的法理基础是合同更新或债务更新理论,即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在提供中央对手方服务时,将自身介入到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合约的交易对手方之间,成为每一个卖方的买方和每一个买方的卖方,确保未平仓合约履行。在交割配对之前,期货交易买卖双方谁也不知道谁,中央对手方成为所有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方,在交割配对之后,期货交易便结束了,中央对手方不承担后续的交货担保责任。

(二)中央对手方履约担保责任的范围

中央对手方要承担的履约担保职责应当在仓单交割配对后结束,还是要确保标准仓单持有人拿到符合标准仓单的货物?笔者认为,期货交易在撮合成交后至标准仓单持有人拿到货物,大致还要经历净额结算交割配对现货交收等环节(具体流程见下图)。如果期货合约在交割月前对冲平仓,则期货交易在净额结算后就结束了,不存在交割配对和实物交收环节,自然也就没有前述的交割库违约行为;未对冲平仓的合约则需要进行交割配对和实物交收,这两个环节均可能存在违约,但性质差别很大,中央对手方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能截然不同。

在交割配对环节,买方向中央对手方提交所需商品意向书和卖方向中央对手方交付标准仓单后,中央对手方根据已有资源,按照一定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然后买方交款取货、卖方收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过程,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发生违约,未能适当履行相关义务,中央对手方要承担担保履约职责。这一点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都有明确规定。

交割配对后,便进入实物交收环节,标准仓单持有人,也就是真正的货主,有权持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库提取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交割商品。在这个阶段,原来期货交易买卖双方谁都不知道对手方是谁的状况不存在了,而是转化为双方明确的一对一的现货交收关系,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仓储合同存货人的身份向指定交割库提货,交割库有义务履行其作为仓储合同保管人的职责,向标准仓单持有人给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在这种交割库与存货人之间的关系中,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已经不再是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指定交割库与存货人之间是谁都知道谁的仓储合同关系,可以按照《民法典》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无需再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的职责在交割配对完成后结束。

根据上述论述,所谓期货合约交割,具体指的是在规定交割期内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的转移,仅此而已。合约交割后,便进入实物交收环节,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在实物交收环节是不承担中央对手方的担保职责的。

期货交易.png 

图:期货结算、交割和交收流程

四、我国商品期货交割库交收违约责任分配制度重塑

建立有效的期货交割和交收责任制度,应当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明确中央对手方的责任边界、理清交割库在商品期货市场的法律地位以及交割库和期货交易所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等问题。只有在法律上明确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的责任边界止于交割配对结束,才能让期货交易所从交割配对后的实物交收环节中抽离出来,不再承担这个环节的担保履约职责;只有明确交割库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才能真正让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和交收环节中的各个主体归其位、尽其责,这对促进我国期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和推进国际化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中央对手方的职责止于交割配对结束

有了我们,伦敦夜里才能安眠。伦敦证交所主席克里斯曾经这样描述伦敦中央对手方清算所和其他清算所的重要性。25中央对手方是期货市场防范结算风险的重要举措,国际上各主要期货市场无一例外都采用了这一制度。中央对手方(CCP)强调的是将自身介入到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合约的交易对手方中间,成为每一个卖方的买方和每一个买方的卖方,确保未平仓合约履行。中央对手方机制的意义在于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增进合约流动性,但中央对手方自交割配对后,即脱离了原来的金融工具交易属性,原来谁都不知道谁的期货交易就结束了,转化成了一对一的现货买卖关系,即获得期货标准仓单的人持标准仓单到交割库提货,这个环节我们称之为一对一的实物交收环节,中央对手方的职责在交割配对后结束。因此,笔者建议期货立法要明确中央对手方的定义,同时从多边净额结算、合约更替和财务保障等职能方面明确中央对手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中央对手方的担保职责在完成交割配对后结束。

《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第九十三条对中央对手方做了规定,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本条的进步之处在于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中央对手方制度,但不足在于仅指出中央对手方承担结算环节的担保履约责任,而没有对交易、交割环节要承担的责任做出规定。考虑到银行支付及结算系统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中央对手方的界定,中央对手方是买方的卖方、卖方的买方,笔者建议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层面明确规定中央对手方的职责自交易达成开始,到交割配对完成结束。

(二)明确交割库仓储保管人的法律地位

在商品期货市场,存货人因交割商品存储与交割库形成仓储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交割库的角色是保管人。商品入库时,保管人应尽到验收职责。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6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7《民法典》对保管人的职责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仓库作为保管人,如果仓单持有人提货时,仓库不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造成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仓库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其作为保管人应尽的职责。以上规定明确了仓储关系中各方的责任,保障了仓储业务的有序开展。交割库在商品期货市场是以仓储合同保管人的角色服务于期货市场的,其与现货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交割库作为交割商品仓储保管人的法律地位,按照《民法典》关于仓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原理定位交割商品仓储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交割库切实履行起作为仓储保管人的职责,这不仅有助于从根本上重新定位交割库,同时有助于强化交割库的主体责任意识。

(三)明确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和自律监管关系

前已述及,交割库在被期货交易所指定为交割库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储企业,只是因为期货交易所的指定而成了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库,承担起了商品期货交割品仓储和交收的职能。期货交易所用业务规则和合同来约定其与交割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期货交易所要求交割库必须持续满足一定的条件以及不满足条件的后果。从双方的权利义务看,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层,一是商业合作关系,二是因期货交易所指定而产生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对此,期货立法应该从逻辑上认可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之间的关系性质和类别,在此基础上规范好两者之间的责权利。

《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第一百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条文看,《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没有对期货交易场所与交割库之间的关系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本文论述的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时的责任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选择了留白的做法,交由期货交易场所和交割库协商。为降低交易和摩擦成本,建议《期货和衍生品法》从顶层设计上,正本清源,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明确交割库仓储保管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交割库和期货交易场所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和因指定而产生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

(四)明确交割的定义,引入交收的概念

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交割的定义,但此次《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没有具体规定。考虑到在商品期货市场,关于中央对手方的职责边界是否在交割配对后结束尚存在争议,根据本文前面的论述,建议《期货和衍生品法》借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做法,对什么是交割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交割配对完成之前的环节是交割,中央对手方完成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后,交割就结束了。同时建议在《期货和衍生品法》中明确交割配对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持标准仓单到交割库提货的环节属于交收环节,由于交收环节属于现货市场,中央对手方不再承担担保履约责任,而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规定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结  

“法者,治之端也。”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30多年的发展历程都在反反复复证明,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制定出台专门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已成为各界共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着“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的新使命,28我国期货市场亟需一部站位高、层次高、科学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期货市场更高质量地发展和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是整个期货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大事,笔者建议借《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的机会,对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等期货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期货交易所和交割库等期货市场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思考和重构,明确规定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强化各市场主体的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使各市场主体履行起自己应当承担的职责,进而为建立一个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依存、共同壮大的期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为期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夯实制度基础。

 

(全文共16,640字)